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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就是国务院令发布的第708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人员只有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需要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后方可生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适用于所有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不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