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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属于《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
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不需要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设置安全总监。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一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介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