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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今年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退回。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山东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立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