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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关于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市有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2021]47号)》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委派,由应急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安全总监的委派人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受委派企业意见,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能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安全总监任职手续。
根据《消防法》,石油储备基地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伍。
根据《消防法》,乡镇人民政府有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的义务。
根据《消防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实施扑救火灾、应急救援行动结束时,其有权收取合理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付费用。
依据《消防法》,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根据《消防法》,某超市发生火灾,该超市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根据《消防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灭火是每一个人或者单位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