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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总监任免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等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关于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市有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2021]47号)》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委派,由应急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安全总监的委派人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受委派企业意见,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能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安全总监任职手续。
根据《消防法》,石油储备基地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伍。
根据《消防法》,乡镇人民政府有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的义务。
根据《消防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实施扑救火灾、应急救援行动结束时,其有权收取合理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付费用。
依据《消防法》,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