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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建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和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工资、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本单位的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将其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以技术保密、业务保密等理由拒绝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