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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彼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47号)》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需要面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直接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撤离作业场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强化地方应急救灾主体责任,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应对自然灾害的事权划分。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应就按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