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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明确实施机关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门]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查有关政府和部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彼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