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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安全色中的蓝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及通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规定,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的关闭工作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为了省电,消防应急灯、安全标志灯可在白天停止通电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