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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査职 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就重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情况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报告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先汇报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