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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
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根据《消防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灭火是每一个人或者单位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不恰当的使用二氧化碳灭火,有可能会造成冻伤事故。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公布带班计划并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无需对常驻协作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