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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工作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5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3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属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336.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335.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个人给予鼓励。( ))
334.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
333.劳务派遣单位不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而由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即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