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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也可以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可以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目标是,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