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有编号的柜面业务实物印章因磨损、毁坏、遗失、被抢、被盗而需重新刻制的,刻制相同编号的业务印章以保证营业机构业务印章编号的连续性。( )
业务印章的刻制、领用、交接、上缴需由双方经办人员在审批表、登记簿、清单上签字确认。( )
因营业机构撤并、更名、印章样式变更等原因需停用的业务印章,使用保管人应在停用当日将印章交予营业机构主管与一名柜员,由主管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停用时间。( )
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由总行刻制、下发,省内营业机构由总行填制《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汇票专用章备案登记簿》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备案,省外营业机构遵循当地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
业务印章使用应在监控有效范围内,营业期间人离章收上锁,营业终了装箱(包)入库保管。( )
停用的业务印章需要重新启用时,按印章领用程序办理。( )
业务印章不得在有瑕疵的票据和资料上使用。盖章的文本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涂改。加盖印章倾斜角度不得超过55度,不得在空白文本上预签业务印章。( )
营业机构上缴停用的业务印章,应连同该印章的《业务印章停用上缴清单》一同上缴至总行,营业机构不保管《业务印章停用上缴清单》。( )
柜面业务实物印章上的机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上的机构名称相一致,但在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标准简称。( )
在启用业务印章前,须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写启用时间,首次使用保管人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