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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一次记12分.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一次记12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九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以及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6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