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下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
核查债权
B
监督管理人
C
通过重整计划
D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E
通过和解协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E
解析:
解析:《破 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 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 监督管理人;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 通过重整计划;7. 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相关知识点:
债权人会议职权,核查监督通过方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