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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金先生父亲在世.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万元.
刘老太太丈夫早亡,生有一子谢欢,两女谢琴、谢雨.老太太身体一直不好,三位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身边仅得一位亲戚刘玉照顾.刘老太太为了感激刘玉的照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一套给予刘玉.2008年春节,三位子女在回家探亲之际,听说了遗嘱的事情,纷纷劝说刘老太太更改主意,于是老太太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15万元存款平均分给三个孩子,房子给了谢欢.2009年1月老太太身体恶化,去世前感觉对不起刘玉,于是又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15万元给予了刘玉.刘老太太的遗嘱继承人是().
张强夫妇生有一子张瑞,一女张欣.两个孩子先后成家,张欣嫁给李明.由于张瑞在外地工作,张强夫妇一直住在张欣家里,由张欣夫妇照料.2012年张欣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李明通知张瑞将父母接回家,但是张瑞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也不给付生活费.无奈之下,李明只好继续赡养岳父母.2015年,张强夫妇双双离开人世,留下了一笔遗产,关于遗产的分割问题,张瑞和李明产生了纠纷,二人诉至法院.张强夫妇离开人世后,对于李明的继承权问题,人们分别产生了以下几种观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胡先生今年35岁,是一家设计所的高级合伙人.虽收入丰厚,但不善理财.其妻邹女士今年31岁,是区政府的一名普通公务员.胡先生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一直和胡先生惟一的姐姐生活在一起.孩子囡囡今年5岁.非常不幸的是,胡先生在一次事故中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胡先生一家总财产价值210万元.胡先生的遗产应当以()方式被继承.
张伟,男,56岁;刘翠,女,55岁,二人均早年丧偶,张伟的儿子丁丁,1998年参加工作后和父亲分开居住.刘翠身边有一个儿子东东.1999年张伟与刘翠经人介绍结婚,东东跟着他们在一起生活.2000年,刘翠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不属于刘翠的法定继承人.
叶天是某大学的退休老师,热心公益事业.叶天的父母.、妻子早已亡故,有一个儿子叶强,已长大成人并结婚单过,对叶天捐助公益事业十分不满.2012年3月5日,叶天亲笔立下遗嘱,要将自己多年的积蓄50万捐献给某公益机构,自己居住的房子赠给学生胡志军.2012年6月10日,叶天突然精神失常,一直没有医治好.2013年7月,叶天去世.叶天惟一的弟弟叶明原是一家上市公司的会计师,2012年5月10日出车祸致残,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某家护理机构照料,叶天负担所有的费用和开支.丧事料理完毕后,某公益机构和胡志军都要求按照遗嘱处分叶天的遗产,遭到叶强的拒绝.经查,叶天在2010年6月还给自己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额10万,但没有指定受益人.()是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李志和妻子胡丽2005年8月5号出行遭遇车祸,李志当场死亡,胡丽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去世.夫妇俩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志遗有伤残补助金6万元.胡丽2002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4万元.李志夫妇有一个儿子李达,于2001年病故,李达和妻子马娜生育有一个儿子李飞,父亲去世后随母亲改嫁,李志夫妇年老体弱,一直由李志的表侄鲁明及改嫁儿媳马娜照顾.李志的伤残补助金、胡丽的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为().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
高老病逝,生有二子高大、高二,领养一子高三,妻子尚在.留有房屋六间,存款24万元,人身保险一份,指定受益人为高老妻子.高老酷爱字画,留有名人字画若干.生前立有遗嘱,把自己全部字画留给小儿子高三.高老的遗产应当先按照()方式继承.
刘先生给某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获劳务报酬6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20000元由自己承担.另外,企业也和刘先生商议报酬的支付方式,即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企业负责,企业只向刘先生支付报酬40000元.在第一种方式下,刘先生提供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