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减少“搭便车”
B、 克服销售商加价
C、 改善售后服务
D、 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
答案:ABCD
解析:解析: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纵向垄断协议具有如下积极效果:(1)减少“搭便车”;(2)克服销售商加价,提升消费者福利;(3)改善售后;(4)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
A、 减少“搭便车”
B、 克服销售商加价
C、 改善售后服务
D、 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
答案:ABCD
解析:解析: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纵向垄断协议具有如下积极效果:(1)减少“搭便车”;(2)克服销售商加价,提升消费者福利;(3)改善售后;(4)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
A. 拍卖公告
B. 招标公告
C. 招股说明书
D. 寄送的价目表
解析:解析: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A.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B.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C.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D.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解析:解析:选项CD:属于敏感行业。
A. 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
B. 房屋过户给丙公司后,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C. 银行能够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乙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存
D. 银行能够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阻止乙公司转让房屋
解析:解析:本题属于当事人未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情形。(1)选项A: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选项BCD:当事人未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无权阻止转让)。
A.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B. 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
C.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D. 未提供财产担保
解析:解析: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A. 甲7岁,爷爷送给他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
B. 乙10岁,送给同学一支铅笔
C. 丙14岁,家境富裕,用自己的零花钱给母亲购买价值5万元的手表一支
D. 丁20岁,在校大学生,向同学借款10万元用于创业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据新的《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故选项A错误。选项B,乙的行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是正确的;选项D,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是有效的。选项D正确。
A. 横向垄断协议
B. 纵向垄断协议
C. 独家交易
D. 限制市场准人
解析:解析: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是“固定价格”,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A. 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B.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C.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D.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解析:解析:选项B错误,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选项D错误,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A.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B.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C.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D. 债权人提取对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消灭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发生以下法律效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据此,选项ABD错误,选项C正确。
A. 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额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B. 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C. 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D. 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本题中,由于是乙的过失造成质押汽车损坏,因此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甲也可以要求抵销。
A.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效
B.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 背书人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的转让背书无效
解析: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A错误。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选项B错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