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B、 重整
C、 宣告破产
D、 和解
答案:A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A、 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B、 重整
C、 宣告破产
D、 和解
答案:A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A. 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重点在于统计监测跨境资本流动
B. 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商投资者应当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C. 境内直接投资的主体办理登记后,应当办理资本金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D.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
解析:解析: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在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选项C中“应当办理”说法错误。
A. 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 丙公司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C. 丙公司的保证担保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
D. 丙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间
解析:解析:(1)选项AB: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C: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选项D:债权人与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A. 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 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 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 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解析: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本题应按照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三名股东按照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且丙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A. 甲转让其份额必须经乙和丙一致同意
B. 乙、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将其份额转让给丁之后,甲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D. 丁购得甲转让的份额之后,丁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解析:解析:(1)选项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选项B: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选项D: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A. 代理宋某订立遗嘱
B. 代理发明人邓某申请专利
C. 代理刘某与王某进行民事财产诉讼
D. 代理沈某与陈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解析:解析:选项A: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不得代理。
A.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B.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C.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D. 承销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
解析:解析:
A. 所有物权的变动都以公示为要件
B. 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占有和登记
C. 物权公示所产生的公信效力,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D. 物权法之所以要遵循公示原则,主要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属性
解析: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公示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公示对抗主义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要件,公示只是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A. 8月22日和8月15日
B. 8月15日和8月15日
C. 8月22日和8月14日
D. 8月15日和8月22日
解析:解析:(1)根据规定,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本题中要约生效时间是8月22日。(2)根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因此,本题中,承诺期限应自8月14日起算。
A.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B. 董事长提议时
C. 1/3以上监事提议时
D.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解析:解析:(1)选项ABC: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2)选项D: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A. 将合伙企业的厂房卖给第三人戊
B. 将合伙企业的主要营业场所由上海转移到北京
C.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第三人辛提供担保
D. 将合伙企业名称更改为B合伙企业
解析: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选项D);(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选项B);(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选项A);(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选项C);(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