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公司董事杨某
B、 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多年未联系的同学
C、 甲公司某监事的母亲
D、 甲公司总经理的配偶
答案:ACD
解析:解析: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与投资者属于一致行动人。选项B同学关系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A、 甲公司董事杨某
B、 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多年未联系的同学
C、 甲公司某监事的母亲
D、 甲公司总经理的配偶
答案:ACD
解析:解析: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与投资者属于一致行动人。选项B同学关系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A. 张某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 张某应当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C. 张某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D. 张某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解析:解析: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的责任,对内而言,合伙协议可以进行约定;对外而言,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A.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B.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另有约定除外
C.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对人的任何接收数据电文的系统时生效,另有约定除外
D.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期限届满时生效
解析:解析:(1)选项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选项C: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选项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A.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B.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C.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D.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A. 自行取回
B. 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C. 通过管理人取回
D. 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解析: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A. 某政府采购人与供货商订立了一份合同
B. 某城市三十天没有下雨,甲新买的雨伞一直未用上
C. 某国家机关修改了管理制度
D. 某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被泥石流冲毁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选项B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
A. 钱某
B. 孙某
C. 李某
D. 周某
解析:解析:(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孙某),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李某),不享有票据权利。(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周某依法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李某;如前所述,李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周某相应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A. 上市公司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2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
C.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D.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中,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此选项A错误;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因此选项C错误。
A. 乙企业有权取回该设备原物
B. 由于丙企业支付了设备价款,因此乙企业无权取回设备原物
C. 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有权向管理人要求取回
D. 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中,由于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丙企业不能取得设备所有权,乙企业有权取回该设备原物,同时丙企业因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由于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此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清偿。
A. 张三卖给李四一套房屋,李四自该房屋转移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 王五自建一栋别墅楼房,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取得房产证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 马六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为银行设定抵押贷款100万元,抵押权自交付房屋时生效
D. 赵七继承其父亲去世遗留的一套房屋,自该房屋办理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解析:解析:(1)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规定,房屋买卖、房屋抵押,均实行登记生效主义,自办理过户登记时或抵押登记时物权发生变动;(2)选项B错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D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要件。
A. 任免企业经理、副经理
B. 任免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C. 任免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管
D. 向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解析:解析: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