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经公司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黄某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黄某的股东资格
B、 公司可以请求黄某返还抽逃的出资金额及利息
C、 公司请求黄某向公司返还出资,黄某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D、 如果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黄某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合理的限制,法院是支持的
答案:BCD
解析: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
A、 如果经公司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黄某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直接解除黄某的股东资格
B、 公司可以请求黄某返还抽逃的出资金额及利息
C、 公司请求黄某向公司返还出资,黄某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D、 如果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黄某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合理的限制,法院是支持的
答案:BCD
解析: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
A. 乙企业有权取回该设备原物
B. 由于丙企业支付了设备价款,因此乙企业无权取回设备原物
C. 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有权向管理人要求取回
D. 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价款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中,由于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丙企业不能取得设备所有权,乙企业有权取回该设备原物,同时丙企业因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由于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此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清偿。
A. 2023年03月01日
B. 2023年04月01日
C. 2024年03月01日
D. 2024年04月01日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对于约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应当自清偿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本题中,当事人约定买方乙于4月1日付款,自乙届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时,甲“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当于2021年4月1日开始起算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2024年4月1日。
A.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B. 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C.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D. 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解析:解析:以上选项均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
A. 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 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 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 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解析:解析:(1)选项A错误:该股东决议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2)选项B错误: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题中,公司经营目前不存在“僵局”,丙的解散主张不成立。(3)选项C正确: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决议,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4)选项D错误:题干中并未提到“丙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事实,因此以此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没有法律依据。
A. 债务的免除
B. 无权代理的追认
C. 委托代理的撤销
D. 房屋的赠与
解析:解析: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和委托代理的撤销均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属于单务合同但却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D。
A. 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原、被告均不承担举证责任
B. 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C. 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D. 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解析:解析:(1)选项AB:被诉垄断行为属于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2)选项CD:纵向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证明仍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A.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末予答复,视为默认
D.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解析:解析:债务加重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A.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B. 补贴金额为微量补则
C. 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
D. 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
解析:解析:终止情形: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③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④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⑤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⑥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A. 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C. 甲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D. 甲虽没有确切证据但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解析:解析: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A. 甲公司股东大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
B. 甲公司董事会就该笔担保形成决议时
C.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
D. 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甲公司进行担保时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构成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