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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官方)
1,871
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
 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C
 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甲持股8%不满足提起临时股东会条件,选项A错误;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请求回购权,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故甲不符合异议股东请求回购的条件,选项B错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甲持股8%不满足条件,选项C错误。

相关知识点:

股东可代表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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