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B、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
C、 上市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
D、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答案:A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A、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B、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
C、 上市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
D、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答案:A
解析:解析: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A. 乙、丙可以继承甲的财产份额,但不能成为合伙人
B. 乙、丙因继承甲的财产份额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C.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 应解散合伙企业,清算后向乙、丙退还甲的财产份额
解析:解析: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选项B错误;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选项D错误。
A. 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B. 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
C.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D.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解析: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A. 企业名称
B. 合伙人的财产状况
C. 经营范围
D. 合伙人姓名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1)名称;(2)主要经营场所;(3)执行事务合伙人;(4)经营范围;(5)合伙企业类型;(6)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A.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B.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
C.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D.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
解析:解析: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不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A. 公司合并、分立
B.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C. 转让主要财产
D.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解析: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2)选项BCD: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情形。
A.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B. 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
C. 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
D. 基本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解析:解析:(1)选项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选项C: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
A. 王某受朋友委托,代为收割庄稼
B. 丁某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 陈某受公司之托,代为注册商标
D. 赵某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经过董事长授权以公司名义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解析:解析:代理人从事的行为除了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民事诉讼行为以及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因此,选项BCD中受托人的行为都属于代理;选项A中受托人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代理。
A. 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 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 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 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解析:解析: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即无须办理审批手续;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选项B错误。
A.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 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C. 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D.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解析:解析: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王某父亲的死亡是确定的事实,所以本题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并且属于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即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A. 背书不连续
B.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
D. 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解析:解析:(1)选项AB属于人的抗辩事由;(2)选项C属于物的抗辩事由;(3)选项D不属于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