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乙公司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甲公司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B、 乙公司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C、 乙公司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D、 乙公司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答案:B
解析:解析:(1)乙公司8月1日的回复将标的物从实木沙发修改为布艺沙发,属于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同时,甲公司的原要约失效;(2)乙公司8月3日的传真将其8月1日“新要约”的标的物从布艺沙发再次修改为实木沙发,产生了另一个新要约,但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8月3日的新要约并未答复同意,合同尚未成立。
A、 乙公司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甲公司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B、 乙公司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C、 乙公司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D、 乙公司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答案:B
解析:解析:(1)乙公司8月1日的回复将标的物从实木沙发修改为布艺沙发,属于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同时,甲公司的原要约失效;(2)乙公司8月3日的传真将其8月1日“新要约”的标的物从布艺沙发再次修改为实木沙发,产生了另一个新要约,但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8月3日的新要约并未答复同意,合同尚未成立。
A. 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 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 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为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 双方当事人均未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的回函,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解析: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大学的回函对甲厂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即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是一个新要约而非承诺。
A. 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乙进行磋商
B. 丙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C. 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
D. 戊辞职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从事同业竞争
解析:解析:选项B、D错误,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属于违约责任以及违反约定从事同业约定均属于违约责任;选项C错误,应承担侵权责任。
A. 某游泳馆在前台立有“溺水自负,概与本馆无关”
B. 某商品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约定“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伤害,概与甲方无关
C. 某笔记本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合同双方对“笔记本”发生理解争议
D. 某电器维修合同的格式条款约定“维修中的电器损害概与本店无关”
解析:解析:选项A,属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选项B,属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选项C属于有效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先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选项D,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A. 招标公告
B. 投标人投标
C. 招标人组织评标并定标
D. 签订书面合同
解析:解析:选项A,属于要约邀请;选项B,属于要约;选项C,属于承诺;选项D,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A. 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 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 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所以本题合同尚未成立。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A. 该提醒属于格式条款
B. 张三要求软件公司进行赔偿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C. 张三要求软件公司进行赔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D. 该提醒属于免责条款
解析: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①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A. 05月04日
B. 05月05日
C. 05月06日
D. 05月10日
解析:解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6日)开始计算。
A. 要约
B. 承诺
C. 要约邀请
D. 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解析:解析:本题中,商店橱窗展示的“正在出售”的标示,一方面内容具体明确,另一方面也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A. 8月22日和8月15日
B. 8月15日和8月15日
C. 8月22日和8月14日
D. 8月15日和8月22日
解析:解析:(1)根据规定,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本题中要约生效时间是8月22日。(2)根据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因此,本题中,承诺期限应自8月14日起算。
A.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封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C. 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解析:解析:(1)选项A属于承诺的撤回。根据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选项B属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应认定为新要约,原要约已失效。(3)选项C属于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为承诺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