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0【题干】贾博士(以下简称”贾某”)为甲研究所科研人员,其工作为研究制造一种”甲状腺疾病诊断治疗仪”。2011年1月14日,贾某调至乙单位工作后,自己继续研究尚未完成的项目,至2012年6月17日,终获成功。2012年9月7日,在一次规定的学术会议上,贾某首次发表了该成果,广获与会专家的好评。2013年2月16日,贾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该项成果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甲研究所得知此事后,即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该成果应由本研究所申请专利,理由是该成果是贾某为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完成的,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专利行政部门没有采纳研究所的意见,于2014年8月16日,公布了贾某的申请。2016年3月2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贾某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2016年6月,贾某发现未经自己许可,A企业为生产经营目的在制造该治疗仪,B高校在医学教学实验中使用了该治疗仪。贾某认为他们的行为均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遂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问题1】【简答题】贾某发明作为治疗疾病用的治疗仪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贾某发明作为治疗疾病用的治疗仪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如果具备专利条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本题中,贾某发明的是治疗疾病的仪器,而非仅仅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是可以授予专利的。
相关知识点:
疾病治疗仪可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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