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简答题】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日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19年有关涉税事项如下:(1)为了推广新型洗涤剂,公司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凡购买一件售价40元(不含税)新型洗涤剂的,附赠一瓶原价10元(不含税)的洗洁精。公司按照每件40元确认了新型洗涤剂的销售收入,按照每瓶十元确认了洗洁精的销售收入。(2)发生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2万元。其中列支检测仪器的折旧费2万元,该检测仪器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日常生产的常规性监测。(3)4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税额102万元(已抵扣),公司按照5年直线法计提了折旧,该设备不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计算折旧的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4)以一项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该使用权的账面原值为5000万元,评估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评估增值3000万元计入当期收益。(5)向环保部门支付罚款5万元,支付诉讼费1万元。(6)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1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对新型洗涤剂和洗洁精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说明理由。(2)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3)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购进的机器设备折旧费需要纳税调整的金额是多少?(4)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收益,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5)甲公司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分别说明理由。(6)甲公司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准予扣除?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点:
所得税事项处理要点要牢记
相关题目
1.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1.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有限公司,并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1.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 )作出决议。
1.李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借款需要请求甲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甲公司遂召开股东大会对此事项进行表决。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会议决议表述中,正确的是()。
1.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1.P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S公司准备购买一套生产设备,S公司请求P公司为自己担保。当P公司股东会审议此项请求时,可以通过的情形为()。
1.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0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 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并说明理由。
19【题干】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产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价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在首次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问题3】【简答题】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