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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2,914
多选题

1.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
 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
 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
 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
 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

解析:乙对丁属于未到期的债权,乙对戊,属于赌债不合法,乙对丙的10000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乙对丙的5000元,可以代位。

相关知识点:

甲不可代位,乙的部分债权

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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