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丙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2019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票据法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点:
交货不符不能拒付,未记日期视为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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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68.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该票据无效。()
67.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66.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5.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64.甲公司签发了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6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6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期为2009年4月1日银行本票,则该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1日。()
61.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由票面上显示的本人和甲连带承担票据责任()
60.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