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题干】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简答题】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点:
支票收款人可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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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当事人签发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票据行为也无效。()
70.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69.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68.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该票据无效。()
67.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66.如果汇票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5.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64.甲公司签发了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6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62.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期为2009年4月1日银行本票,则该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