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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2,914
单选题

24.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欠王六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A
 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
 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王六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B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A不当选;根据规定,债务人用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的清偿,必须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也不得直接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选项CD不当选。

相关知识点:

合伙人债务偿,可请法强执份额

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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