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推荐题库-试题通 AI智能整理导入题库-试题通
×
首页 题库中心 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题目详情
CA17DC0D97500001A0F21BA028101488
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2,914
单选题

24.张三、李四和赵五同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欠王六人民币3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王六在不满足于用张三从甲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还可以()。

A
 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
 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王六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选项B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选项A不当选;根据规定,债务人用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的清偿,必须是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也不得直接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选项CD不当选。

相关知识点:

合伙人债务偿,可请法强执份额

题目纠错
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扫码进入小程序
随时随地练习

关闭登录弹窗
专为自学备考人员打造
勾选图标
自助导入本地题库
勾选图标
多种刷题考试模式
勾选图标
本地离线答题搜题
勾选图标
扫码考试方便快捷
勾选图标
海量试题每日更新
波浪装饰图
欢迎登录试题通
可以使用以下方式扫码登陆
APP图标
使用APP登录
微信图标
使用微信登录
试题通小程序二维码
联系电话:
400-660-3606
试题通企业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