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 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答案:C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分立前并未与乙公司达成协议,所以甲丙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无效,仍然由分立后的甲、丙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A、 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清偿
B、 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清偿
C、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连带责任方式向乙公司清偿
D、 应当由甲、丙公司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向乙公司清偿
答案:C
解析: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分立前并未与乙公司达成协议,所以甲丙之间的协议对债权人无效,仍然由分立后的甲、丙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A.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 票据兑付地人民法院
C.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 票据出票地人民法院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A. 支付违法经营的罚款
B. 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 支付的税收滞纳金
D. 支付银行加收的罚息
解析:解析: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A. 10
B. 15
C. 17.5
D. 25
解析:解析:“三新”开发费加计扣除数=40×75%=30(万元),应纳税额=(100-30)×25%=17.5(万元)。
A.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B.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C. 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D.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析:解析:代理权的滥用包括: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B选项属于无权代理。
A.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B. 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需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公司
C. 公司的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D.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
解析:解析: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A错误;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需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B错误;公司的利润先弥补亏损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才能提取法定公积金,C错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D正确。
A. 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不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B. 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C.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D.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解析:解析: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选项A错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B正确;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选项C正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选项D正确。题中要求选出不正确的选项,答案为A。
A. 公司
B. 股东
C. 董事
D. 高级管理人员
解析:解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A.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解析:解析: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王某父亲的死亡是确定的事实,所以本题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并且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A.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B.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境内非上市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析:解析: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收入:(1)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的,免税;(2)不足12个月的,征税。
A. 出资20万元的某股东提议召开
B.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40万元
C. 2名董事提议召开
D. 2名监事提议召开
解析:解析:(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本题中,由于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该规定;(3)1/3以上的董事提议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部分监事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