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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2,914
单选题

2.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参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记载,董事戊在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董事是()

A
 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B
 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C
 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
 董事甲、乙、丙、丁、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出席及会议制度。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董事戊在该次会议上曾就该项决议表决时表示了异议,并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不应承担责任;庚因故未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没有参与该事项的决议,因此也不承担责任。答案应为选项D本题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庚虽然没有在会议记录中表明异议,但他并未参与该违法事项的决议,因此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二是戊已经明确表示了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因此也不承担责任。

相关知识点:

董事决议违法,责任承担要明

中级会计-经济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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