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陈某拾得一个钱包
B、 李某种植果树
C、 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
D、 王某盗窃他人财物
答案:C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拾得一个钱包、种植果树属于事实行为;盗窃他人财物属于违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A、 陈某拾得一个钱包
B、 李某种植果树
C、 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
D、 王某盗窃他人财物
答案:C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拾得一个钱包、种植果树属于事实行为;盗窃他人财物属于违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A. 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
B. 按2年分期摊销扣除
C. 按6年分期摊销扣除
D. 按8年分期摊销扣除
解析:解析: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本题商铺自2017年5月起租,总租期8年,至2019年5月剩余租期6年。
A.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B. 达成和解协议的,必须撤回仲裁申请
C.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不得反悔
D. 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不再受理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裁决。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抵扣。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950×14%=133(万元),实际发生15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扣除133万元,不能据实扣除。
A. 正确
B. 错误
解析:解析:本题表述正确。
A. 销售货物所得
B. 权益性投资所得
C. 动产转让所得
D.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根据规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A. 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
B. 互联网接入服务
C.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D. 出售带宽业务
解析:解析: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出售带宽业务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缴纳增值税。
A. 33
B. 37.5
C. 20
D. 49.5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新产品开发费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1600-600-460-400-80×75%=80(万元),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
A. 该格式条款免除院方责任,排除了患者主要权利,无效
B. 该格式条款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内容无效
C. 对该格式条款,院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D. 对该格式条款,院方没有提请患者注意的义务
解析:解析: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A.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
B.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C. 自创的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D.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可以计算摊销税前扣除
解析:解析: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税前扣除。
A. 丙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规定
B. 乙应当履行其余20万元现金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 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 乙应当补足其专利权出资的实际价额与作价金额之间的差额,甲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解析:(1)选项A: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选项B: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C,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