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规划、勘察、设计
B、 勘察、设计、施工
C、 设计、施工、验收
D、 施工、监理、验收
答案: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A、 规划、勘察、设计
B、 勘察、设计、施工
C、 设计、施工、验收
D、 施工、监理、验收
答案:D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A. 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米
B. 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密网覆盖存放
C. 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D. 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
E. 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
解析:解析:3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浇筑混凝土前清理灰尘和垃圾时尽量使用吸尘器,避免使用吹风器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A. 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 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 张某的行为为授权不明,合同有效
D. 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属于元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是有范围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依然属于元权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行为人虽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人如果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则属无权代理。
A. 监理工程师
B. 总监理工程师
C. 项目经理
D. 建设单位代表
解析:解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A. 销售货物的单位
B. 销售服务的单位
C. 销售无形资产的个人
D. 进口货物的个人
E.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个人
解析:解析:2017 年11 月经修改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A. 每年
B. 每半年
C. 每季度
D. 每月
解析: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A. 职工代表
B. 用人代表
C. 企业工会代表
D.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解析:解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A. 经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负责修改
B. 经建设单位同意,由施工企业负责修改
C. 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对图纸进行修改
D. 经监理单位审定,由施工企业负责修改
解析:解析: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A. 1
B. 2
C. 3
D. 4
解析:解析: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①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② 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 人;③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① 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②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 人;③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B.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C.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D.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 建设项目勘察单位
解析:解析: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A. 10
B. 20
C. 30
D. 60
解析:解析:【内容考查】本题考查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内容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