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合同
B、 乙建材供应公司约定到甲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受领货物
C、 甲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到乙建材供应公司所在地受领货物
D、 乙建材供应公司应将货物运到甲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交付
答案:C
解析:解析:(5)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点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A、 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合同
B、 乙建材供应公司约定到甲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受领货物
C、 甲建筑工程公司应当到乙建材供应公司所在地受领货物
D、 乙建材供应公司应将货物运到甲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交付
答案:C
解析:解析:(5)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点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A. 技术合同
B. 买卖合同
C. 委托合同
D. 承揽合同
解析:解析: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A.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B. 投标人之间同属一个行业协会
C. 投标人之间均高价投标
D. 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本题中,A选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B选项虽然投标人同属一个行业协会,但并没有协同投标行为;C选项虽然投标人之间均高价投标,但并没有共同协商投标报价,所以均不符合题意;D选项属于法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A. 所有人
B. 管理人
C. 监理人
D. 使用人
E. 政府
解析:解析: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A.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达受要约人
B.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D.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 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析:解析:2020版教材P128 / 教材P127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要约人如果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要约人必须在此期间内承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A. 主体
B. 内容
C. 责任
D. 客体
解析:解析: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A. 重大事故
B. 特别重大事故
C. 一般事故
D. 较大事故
解析: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A. 依法成立
B.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
D.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A. 拒绝权
B. 知情权
C. 紧急避险权
D. 检举权
解析:解析:《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 重新取得资格证书
B. 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C. 提供新的业绩证明
D. 符合延续注册的条件
解析:解析: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A.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B.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C.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D. 发包人导致竣工迟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进入缺陷责任期
E. 发包人导致竣工迟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60天,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解析:解析: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人缺陷责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