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厂家发出的要约失效
B、 厂家要约撤销
C、 施工单位同意订货的表示是承诺
D、 厂家的要约仍然有效
答案:A
解析:解析:《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失效)。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A、 厂家发出的要约失效
B、 厂家要约撤销
C、 施工单位同意订货的表示是承诺
D、 厂家的要约仍然有效
答案:A
解析:解析:《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失效)。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A. 基础设施工程
B. 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C.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工程
D. 门禁监控系统
E. 供热与供冷系统
解析:解析: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A.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B. 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C.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D.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法的形式的含义。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A. 合同之债
B. 侵权之债
C. 无因管理之债
D. 不当得利之债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 的关系。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元因管理之债。其中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A. 仅有3个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B.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C.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
D.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解析:解析: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A. 肢解发包
B. 违法分包
C. 资质挂靠
D. 串通投标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主要是为防止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而进行资质挂靠"的不规范行为。"
A. 住建局的工作人员
B. 质监站工作人员
C.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D. 技术顾问
解析:解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A. 有效
B. 无效
C. 可变更
D. 效力待定
解析:解析:2020版教材P144 / 教材P143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A. 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B. 撤回要约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C.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D. 不可撤销的要约
解析:解析: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A. 占有权
B. 使用权
C. 收益权
D. 处分权
解析: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转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类财产轻易不会灭失,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
A.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B. 总承包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C.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D. 分包单位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E.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