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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在拆除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时,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但以下夜间施工无需取得证明的是().
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下列符合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是().
在城市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下列情形中,可以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证明的是().
在市区进行下列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中,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的是().
城市市区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音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该工程开工()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某建筑工程在城市住宅区内,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建筑公司拟进行混凝土浇筑,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建筑公司必须在浇筑施工()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相关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