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故现场情况
B、 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C、 事故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答案:D
解析: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A、 事故现场情况
B、 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C、 事故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D、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答案:D
解析: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A. 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为施工企业购买了硅酸盐水泥,后施工企业进行了追认
B. 施工单位为了给建设单位节省投资,自行修改了施工图样
C. 某建筑企业将建筑外墙装饰工程承包给了某一无施工资质的涂料厂
D. 某个体建筑队挂靠某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解析:解析: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的,则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A. 基本建设工程
B. 公益性工程
C. 大型工程
D. 小型工程
解析:解析: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A.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推荐性标准
B.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C.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D.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 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
解析:解析: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A. 沥青、油毡
B. 橡胶、塑料
C. 皮革
D. 垃圾
E. 木材
解析: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A. 该行为属于肢解工程发包的违法行为
B. AB公司就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C. AB公司属于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D. 建设单位必须与AB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解析:解析: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A. 10
B. 7
C. 15
D. 3
解析:解析: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A.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多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B.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C.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份额承担按份责任
D.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 联合体各方只要有其中一方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即可
解析:解析:联合体投标是一种特殊的投标人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A. 委托代理
B. 法定代理
C. 无权代理
D. 表见代理
解析:解析: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A. 联合体承包工程其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属法定连带责任
B. 如果分包单位是经业主认可的,总包单位对其过失不负连带责任
C. 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部分债务的义务
D. 工程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连带责任是约定连带责任
解析:解析:本题考点是工程承包中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7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A.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B.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
C.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
D. 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
解析:解析:此题考核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而D选项是属于自身的权利,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