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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官方)
3,888
单选题

16【题干】甲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4月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乙公司于4月10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05月5日甲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5月10日甲公司在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在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30日丁公司在与正达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正达公司.6月10日,持票人正达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付款,中国银行以”丁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付款.正达公司于6月12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6月20日向丁公司、丙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1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02万元.其中,丁公司以正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甲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以正达公司应当首先向丁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58~61小题.【问题3】【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B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D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知识点:

票据追索权的规定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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