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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对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补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只参加评判不合格项目考试。
478.交通警察有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终生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7.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时,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评判为不合格。
476.考试员考试后可以不当场公布考试成绩,但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讲评原因。
475.考试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474.申请人应当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有正当理由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可以申请保留。
462.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 证,一年后才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461.申请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因当地尚未设立科目二考场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460.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45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试员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中级和初级考试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