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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59.国务院和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58.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领导的意见。
57.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5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5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不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54.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52.《安全生产法》不仅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同时也适用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