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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可以不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7.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6.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5.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划分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4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43.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4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1.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40.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曝光处置作业队伍的不安全行为。
39."三种人"、专业部门管理人员落实作业组织管理责任,抓好作业方案、"三措"编审批、工作票(施工作业票)填写、班前会等作业准备工作,提前控制安全风险,坚决杜绝()、()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