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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必须收费。
51.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领导的意见。
50.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49.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48.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可以不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7.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6.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5.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划分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