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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5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不必记录在案。
5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告知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5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50.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4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