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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人员,补收票款并加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别,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变更,后办理越站,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续费。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因误售、误购应退还票价时,旅客凭原票乘车至正当到站退款。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可以留作下年使用。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铁运〔1997〕103号)规定,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也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可不用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逐级向所属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客运人员。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2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