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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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随之改变。
矿山、金属冶炼技术改造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与重大危险源是引发重大事故的源头,所以两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