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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形成不良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其性质及时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方案,提升处置效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综合考量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资本金实力、风控能力、合规情况,信用记录及是否加入再担保体系等因素,科学、公平、合理确定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基本标准,并向申请合作的担保公司公开。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规定,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中规定,个人定期存单展期的,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中规定,在质押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展期。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中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