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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发售重要单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发售时须由客户签收确认,严禁代客户签收、购买或保管重要单证。
营业网点必须按照重要空白凭证上印制的冠字编号顺序使用重要空白凭证,严禁跳号。
为落实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总行已在员工渠道柜面嵌入交易身份核验功能中增加了存量客户补授权等功能。
个人客户账户被冒用、账户资金存在风险或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时,营业机构可设置账户状态控制,账户状态控制分为只收不付、只付不收和不收不付。
各级营业机构发现或收到被冒用身份的声明时,应及时对嫌疑账户进行身份核实及后续处理。确认为冒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
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有权机关以及其他规章制度、服务协议另有约定外,各级营业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信息。
开户申请人办理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的,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办理,确有需要的,可由他人代理。营业机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营业机构应严格审核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等,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无法确认代理关系的,营业机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否则不得办理代理开户业务。
面对面开立I类、Ⅱ类、Ⅲ类户时,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验证规定,通过居民身份证鉴别仪和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对验证证件以及登载信息的真实性,将人脸识别、客户询问等作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核实个人客户与其提供身份信息的一致性。
营业机构在开立账户时,应开展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了解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通过多种方式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柜面渠道、电子渠道等)及时告知客户相关事宜,并获取客户填写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个人。营业机构应根据开户资料或者公开信息对客户填写的声明文件信息进行合理性审核,对审核不合理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为进一步减轻前台工作压力,统一处理标准,新一代2.2期上线以后原“营业日终,所有柜员独立勾对本人业务流水,不再换人勾对”的规定调整为“营业日终,所有营业网点柜员不再进行流水勾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