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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油工程字[2006]274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三高”油气井若确需乙级队伍施工,应由管理作业队伍资质的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和建设方的钻井或井下作业技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后方可施工。
5.中油工程字[2006]274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三高”油气井一般应由具备乙级资质的队伍施工,若确需乙级队伍施工,应由管理作业队伍资质的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和建设方的钻井或井下作业技术管理部门共同批准后方可施工。
4.中油工程字[2006]274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于关井压力可能超过70MPa的超高压油气井,其井控装备应选用目前市场上可提供的最高压力级别的井控装置,同时应在井控工艺设计上做出专门的工艺要求,制定出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井口安全。
3.中油工程字[2006]274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装备和工具的在选择上应留有余地。
2.中油工程字[2006]274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当裸眼井段不同压力系统的压力梯度差值超过0.3MPa/100m,或采用膨胀管等工艺措施仍不能解除严重井漏时,应下技术套管封隔。
1.中油工程字[2006]274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井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于只下表层套管的井,固井水泥应自环空返至套管鞋以上10m。
9.中油工程字[2006]273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田企业安全环保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严禁未取得海洋石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海洋石油作业。坚持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8.中油工程字[2006]273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田企业安全环保工作的意见》中规定:重点探井、高压和高含硫井的钻井、井下作业设计审批关口上移,由各分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7.中油工程字[2006]273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田企业安全环保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海洋石油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石油设施和动态作业等安全环保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治。
6.中油工程字[2006]273号《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气田企业安全环保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出海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四小证”或“五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