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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廊道及井下管路安装,在光线暗淡的地方施工时,应设置局部照明,照明应使用不大于36V带保护罩的安全照明灯。
在施工区域内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注意各种危险警示标志和信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采取跳车、爬车、强行搭车等危险行为。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应制定防火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管道连接方式应根据管材、管径、用途、介质温度、敷设方法等因素合理选用。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测应按本规范规定设计,并由施工单位或其它有安全监测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依据监测结果修改支护参数,需要二次支护时,还应确定二次支护类型、支护参数和支护时间。
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者接零。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接地保护。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砌筑过程中的落地灰及碎砌块应及时清理,装车或装袋进行运输,不应采用抛掷的方法进行清理。堆放材料应离开坑、槽沟边沿0.5m以上,堆放高度不应大于1m;往坑、槽、沟内运送石料及其他材料时,应采用溜槽或吊运的方法,其卸料点周围严禁站人。
